(2017)渝0106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芙蓉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芙蓉,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芙蓉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芙蓉无房屋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芙蓉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款项144373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6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39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