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汇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广汇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汇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园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09296875-5。被执行人: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和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78592047。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0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58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00元,该款项存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二、如被执行人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确定之债务,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确定之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就货款35822元有权立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应自2015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58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而该款已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设备也已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正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参与该财产的分配,为此,本院已将相关资料寄送该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1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