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邵世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世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世红,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西组机耕路与西岛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6603J。法定代表人:邵世红,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世刚,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人邵世红、上诉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本院审理过程中,邵世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邵世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世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066元,减半收取为18033元,由邵世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丛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