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飞越铜业有限公司,应杰,应卓宁,应美媛,张高强,李红艳,张晓飞,应奔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贾仕宝。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天河南路17号第4幢,组织机构代码:76964485X。法定代表人:应杰。被执行人:天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郭山畈1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58483。法定代表人:应杰。被执行人:浙江飞越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横沿村1号内第三幢,组织机构代码:77074496-2。法定代表人:张晓飞。被执行人:应杰,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卓宁,女,1986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应美媛,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张高强,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红艳,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张晓飞,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应奔驰,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飞越铜业有限公司、应杰、应卓宁、应美媛、张高强、李红艳、张晓飞、应奔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企业帮扶之需,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