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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会青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会青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刑终555号抗诉(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田会青,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捕前住该村。2002年6月至2016年7月任藁城区九门乡后堤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会青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冀0109刑初50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不当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庆新到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田会青利用其担任藁城区九门乡后堤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负责本村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过程中,采取虚报耕地补贴亩数的办法,套取上级拨付的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等共计113284.96元,用于本人花销。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田会青供述,我于1999年12月至2003年6月任九门乡后堤里村委会主任,2003年6月至2016年7月任后堤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00年,我姐姐田某通过抬价承包了后堤里村的134亩集体耕地,我想多上报一点,多领取一点粮补和农资综合补,我自己花着也方便。2011年,我去乡里开粮补会后,领取了一张申请领取粮补的表格,我在表上填写了286亩,我拿着填好的表找九门乡财政所长杜某,我说,这块地我们村两委已经开会,我也跟领导说了,让我上报吧。杜某说,只要符合条件,那就上报,我就报了286亩地。其实我村没有开两委会,也没有跟领导说。我村的粮补,2008年至2011年发放到信用社折子上,2011年后都是发放到信用社的卡上。我拿董某民的身份证去信用社办了存折,从2009年开始每年领取的粮补亩数都超过134亩,中间亩数的差额都是我虚报的。根据“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标准表”计算,2009年至2015年套取的粮补金额合计为113284.96元。2、郝社金证言,2009年12月至2015年11月,我任藁城区财政局企业科科长。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计税面积内的耕地种植和新增耕地的种植农户。企业科发放粮食补贴的流程是每年年底前,省里向下发通知,我科接到通知后,要求各乡镇财政所对下一年的粮补发放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到我局,我科进行汇总各乡镇总户数和总亩数。每年的粮补工作,政府办公室发《藁城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每年全市补贴标准确定后,上级财政将粮补款打到财政局的账户,我科把补助款直接打到乡镇各财政所在信用社的专用账户上。乡镇财政所给信用社一个粮食补助发放名单,这个名单上有农户的基本信息、账户、补贴金额等,名单是根据财政所在粮补系统中报到我局的数据形成,信用社根据这个名单将粮补款转到农户在信用社办的卡或存折上。3、杜某证言,2006年11月至2012年10月,我任九门乡财政所所长。田会青在我们乡里开过粮补会后,他拿着填好的粮补表来找我,田会青说“我们村有新增加的耕地,村两委会已经开会讨论通过,我也跟乡里领导沟通过了,领导们都同意我上报”之类的话,我就给他报上了。4、董乾证言,2013年3月份至今,我任九门乡财政所所长。发放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我们按照上一年度各村报上来的数据重新做一张统计表,如果各村领取粮补的耕地亩数有变化,经过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的章,再报给我们财政所,我们财政所直接上报财政局审核后,把资金直接打到九门乡财政所的过渡账户上,领取粮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老百姓在信用社有账户,信用社直接把资金打到老百姓的各个账户上。后堤里村粮补和农资补贴的统计申报,由田会青负责。5、田某证言,2000年,我在后堤里村承包了134亩集体耕地,我和后堤里村委会签了合同。开始种果树,后来种粮食,我找过田会青报粮食补贴。2011年,田会青说我种的地符合粮补政策,田会青以我丈夫董某民名义办的粮补卡,我不清楚有多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助。6、董某民证言,2000年,我妻子田某承包后堤里村134亩土地,以田某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来田某找她的兄弟田会青说领取粮补的事,田会青是后堤里村书记兼村主任,他有这个便利,我不清楚田某和田会青怎么商量的。支取粮补的卡是我妻子田某去办的,一直由田某保管。上报承包286亩地,是田会青自己定下来报上去的。7、张新国证言,2002年5月至2016年8月,我是后堤里村支部委员兼村委会秘书。2002年5月至2016年8月我村的两委成员是我们四个人。分别是:田会青(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魏瑞红(村支部副书记、支部委员)、魏小叩(村委会委员兼妇女主任)和我,以董某民的名在后堤里村报粮补的事我不知道,我村两委没有开会研究。田会青和董某民、田某都没有跟我说报粮补的事。8、魏小叩证言,我是后堤里村的村委委员兼村妇女主任。我不知道以董某民的名报粮补的事。我任职以来,村两委未开会讨论以董泽民的名在后堤里村报粮补的事。9、魏某红证言,2003年至今,我是后堤里村支部委员,我不知道以董某民的名义在我村报粮补的事。10、后堤里村委会与田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载明:该地块位于后堤里村原果园地,实际耕种面积134亩,承包合同有效期自2000年10月31日至2030年11月1日止,承包金一年每亩200元,合计2.68万元。11、藁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载明内容: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补贴范围和对象;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标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12、九门乡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显示: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会青每年用董某民名领取补贴面积286亩的粮食直补款、农资综合补贴款数额。1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的董某民在信用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载明:2009年3月至2015年董某民账户转入田会青虚报领取的粮补款为113284.96元。14、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田会青从董某民在信用社开户的账户中支款凭证,证明:田会青先后多次支取粮补款的时间、款数。15、石家庄市藁城区财政局提供的2004-2015年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标准表。16、田会青以董某民名字办理的账号为62×××97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复印件)。17、藁城区九门回族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二份:⑴我乡粮食直补工作,全部由各村村委会负责本村的统计申报、公某等相关事宜。⑵田会青于2002年6月至2016年7月任后堤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负责本村全面工作。18、被告人田会青户籍证明。19、立案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会青利用其担任藁城区九门乡后堤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负责本村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过程中,采取虚报耕地补贴亩数的办法,套取上级拨付的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会青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会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提出,原判决对被告人田会青退赔的全部赃款如何处理未作出判决,应予纠正。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期间,原审被告人田会青利用其担任藁城区九门乡后堤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负责本村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过程中,采取虚报耕地补贴亩数的办法,套取上级拨付的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等共计113284.96元,用于本人花销。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田会青将赃款113284.96元于2017年7月31日全部上缴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上述事实,有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有退款说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了原审被告人的退赃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田会青利用其担任藁城区九门乡后堤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负责本村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过程中,采取虚报耕地补贴亩数的办法,套取上级拨付的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以及判处罚金亦属适当。但原判决未对已经收缴的赃款依法判决处理,确系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抗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告人田会青的定罪量刑,以及罚金判决结果,即被告人田会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1)违法所得人民币113284.96元,由原审法院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焦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