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028号原告:重庆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林庄5号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35917610。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渭川,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军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重庆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重庆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重庆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