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大海、汪元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海,汪元生,夏冬青,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郭大海,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汪元生,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夏冬青,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潜山县梅城镇中心卫生院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斌,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潜山县第三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大海与被执行人汪元生、夏冬青、李斌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汪元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夏冬青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