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晋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晋军,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山西省静乐县,现住太原市。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晋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晋0109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晋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国民、王锦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黄晋军用自己的淘宝账户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并在万亩生态园等地试击发。同年8月11日3时许,千峰派出所接到举报后根据线索在万柏林区西华苑一网吧将被告人黄晋军抓获,并在其驾驶的电动车后盖内当场搜出两把疑似火柴枪,钢珠一盒,火柴一盒,枪管一支。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晋军身上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其中一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认定为仿真枪。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1日3时32分,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有人在网上购买枪支。民警赶往报警人所在的瓦窑村后,报警人称被告人黄晋军前往南屯村或西华苑四期一网吧。当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西华苑四期一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黄晋军抓获,并在其驾驶的电动车后盖当场搜获两把疑似火柴枪,后将其移送和平南路刑警队。2、涉案枪支照片、被告人指认枪支存放地点照片。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黄晋军租住的南屯村房屋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物品。2016年8月11日将从被告人黄晋军处查获的手枪二支、钢珠二袋、火柴一盒、射钉弹一盒、自制工具一盒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4、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痕)字【2016】0059号鉴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疑似枪支二支,经鉴定其中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一支不认定为枪支,认定为仿真枪。5、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6、被告人黄晋军淘宝交易记录。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晋军的身份信息。8、被告人黄晋军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我在淘宝网上分别以52元和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支火柴枪,其中一支买回来后发现已损坏,我就将记录删除,之后我又在万水装饰城购买了射钉弹,在南上庄菜市场附近购买了钢珠。我在老家以及万亩生态园等地试击发该枪支,先是将火药放在枪管,将铁棍把火药填实,后将钢珠从枪管前端放进去,将枪的弹簧拉到最后面,扣动板机后枪就响了。2016年8月11日凌晨3时左右,我在西华苑附近被抓获,民警从我的电动车中查获了枪支等物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审认为,被告人黄晋军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晋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晋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一支及仿真枪一支、钢珠二袋、火柴一盒、射钉弹一盒、自制工具一盒,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黄晋军的上诉意见:上诉人从网上购买的是火柴枪,并非枪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另在二审期间,本院委托山西省静乐县司法局对上诉人黄晋军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走访调查了解,静乐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上诉人黄晋军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晋军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上诉人黄晋军的上诉意见,经查,抓获经过、淘宝交易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以及上诉人黄晋军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买卖枪支的事实,其购买的枪支经鉴定符合枪支的构成条件,具有一定的致伤力和危险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上诉人黄晋军是通过网络购买,买卖的枪支刚刚达到枪支的认定标准,其非法买卖枪支的目的是个人玩耍,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结合其社会调查的实际,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晋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宋浩峰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