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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柳总超,任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李伟,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