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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解亮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673号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莲。被告:解亮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解亮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人民陪审员  王利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