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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宋飞、谢光凤与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飞,谢光凤,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683号原告(反诉被告):宋飞,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反诉被告):谢光凤,女,1974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31974********,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岳阳西里***号***室。以上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0241697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翠薇东路515号。法定代表人:屈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潼,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宋飞、谢光凤诉被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并经本院准许。原告宋飞、谢光凤,反诉原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飞、谢光凤,反诉原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宋飞、谢光凤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