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翠香、陈成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香,陈成富,李广华,刘美,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杨翠香,女,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成富,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刘美,女,1982年8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梁家村。法定代表人:许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翠香、陈成富、李广华、刘美诉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