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杨道环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杨道环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2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李昆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明,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道环,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道环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理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