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270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雷寨村口。注册号610112600142174。经营者黄亚滕,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西埔下厝片***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委托代理人李刘敏,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户县南关农贸市场中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78423720E。法定代表人赵金炜,总经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西安市梓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其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其为被告提供租赁物资,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租金结算办法、支付方式、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供应货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租金73471.96元、赔偿损失1382元,共计74853.96元,违约金19198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实际计算至下欠租金及赔偿款付清之日),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