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文光与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光,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02号之一原告王文光,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山西省人,现住山西省原平市建设街627号39-4号。身份证号:×××。被告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北出口易兴国际建材博览园。法定代表人邬泽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光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光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文光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