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亚莲与李文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莲,李文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24号原告:孙亚莲,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文成,男,36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孙亚莲与被告李文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亚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亚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