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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亚莲与李文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莲,李文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24号原告:孙亚莲,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文成,男,36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孙亚莲与被告李文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亚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亚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