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烟台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居众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居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8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徐永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居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居众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居众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