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改梅与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改梅,高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513号原告:杨改梅,女,汉族。被告:高晓飞,男,汉族。原告杨改梅与被告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改梅不能提供被告高晓飞准确的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高晓飞。本院认为,原告杨改梅不能提供被告高晓飞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改梅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改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