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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改梅与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改梅,高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513号原告:杨改梅,女,汉族。被告:高晓飞,男,汉族。原告杨改梅与被告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改梅不能提供被告高晓飞准确的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高晓飞。本院认为,原告杨改梅不能提供被告高晓飞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改梅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改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