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东昆与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昆,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265号原告:陈东昆,男,1964年7月4日生,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委托代理人:资殿柱,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智源路223号。法定代表人:杨宏,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2179220650。委托代理人:曾霄,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喜智,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昆诉被告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5.00元,由原告红河州恒兴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心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