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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东昆与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昆,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265号原告:陈东昆,男,1964年7月4日生,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委托代理人:资殿柱,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智源路223号。法定代表人:杨宏,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2179220650。委托代理人:曾霄,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喜智,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昆诉被告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5.00元,由原告红河州恒兴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心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