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志龙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龙,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龙,男,汉族,1965年出生,现住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朝阳村2组。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志龙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84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74412.17元。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05日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王志龙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七劳人仲字(2016)第84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