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6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拴扣、张树财、张思源、鱼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委托代理人马富信,系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马恒,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薛拴扣,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镇人。现住宋家窑村。被执行人张树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镇人。现住绥德县鱼池沟村。被执行人张思源,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址同上,系张树财之女。被执行人鱼爱琴,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镇人。住址同上,系张树财配偶。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拴扣、张树财、张思源、鱼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思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龙湾营业所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思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龙湾营业所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