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小梅、许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许梅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88号申请人:李小梅,女,汉族,1961年11月26日出生,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袁州区。被申请人:许梅生,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袁州区人,住袁州区。申请人李小梅与被申请人许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小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梅生价值96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梅生的银行存款9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俭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曾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