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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琳笑、李葛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琳笑,李葛云,李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琳笑,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葛云,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审被告:李越,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上诉人朱琳笑因与被上诉人李葛云、原审被告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琳笑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准许缓交至二审开庭审理前。后朱琳笑未能在缓交期满后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如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琳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