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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许美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许美中,许福花,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号星光中心大楼一层、八层。负责人,俞杰。被执行人许美中,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许福花,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8号商铺1号。法定代表人,许美中。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许美中、许福花、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案号:(2016)浙0108民初332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通过摇号确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许福花名下位于环城西路8号商铺1#、2#进行了评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许福花名下位于环城西路8号商铺1#、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来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