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杭州余杭区良渚俊富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杭州余杭区良渚俊富副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俊富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纤石村*组花园桥自然村**号。经营者:廖俊富,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余杭区良渚俊富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5月10日,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天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