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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立彬与杜树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彬,杜树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3民初654号原告:张立彬,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源市东丰县。被告:杜树海,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源市龙山区。原告张立彬与被告杜树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彬、被告杜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树海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承包吉林省辽源市富国新村住宅区F区15#、24#楼的建筑工程时,将主体砖砌筑项目��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万元。被告于2016年5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欠款于2017年春节前归还。现约期已过,原告无数次找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杜树海辩称,尚欠原告张立彬4万元工程款是事实,现自己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原告的工人受伤住院时,被告垫付了8000元,应算作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杜树海承包吉林省辽源市富国新村住宅区F区15#、24#楼的建筑工程时,将主体砖砌筑项目转包给原告张立彬,双方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万元。被告于2016年5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欠款于2017年春节前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工程转包合同、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彬与被告杜树海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尚欠工程款4万元的欠据真实有效。被告有义务且应积极想尽办法偿还该笔工程尾款。被告以经济困难无能力还款为由,拖延还款的做法不妥,无法取得原告的理解,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辩称给原告的工人垫付8000元医疗费应算还款的辩解,经查,原告的工人受伤住院,原、被告均垫付了医药费,双方均认为对方有责任承担该工人的医疗费,对此双方存在争议。该8000元的属性系另一个法律事实,不应算作还款。被告可另案起诉,故被告的该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树海偿��原告张立彬工程款4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杜树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凤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