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艳超与常幸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超,常幸福,王鲁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982号原告王艳超,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城南新区。被告常幸福,男,汉族,1973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第三人王鲁珂,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城南新区。原告王艳超诉被告常幸福、第三人王鲁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艳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艳超负担。审判员 王为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