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艳超与常幸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超,常幸福,王鲁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982号原告王艳超,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城南新区。被告常幸福,男,汉族,1973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第三人王鲁珂,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城南新区。原告王艳超诉被告常幸福、第三人王鲁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艳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艳超负担。审判员  王为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