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彰龙、王彰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彰龙,王彰勤,王彰龙,王彰勤,王彰龙,王彰勤,王彰龙,王彰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王彰龙。被执行人:王彰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经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