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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田恩杰、张荣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军,田恩杰,张荣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776号之一原告:张爱军,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田恩杰,男,19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告:张荣芹,女,住莱城区。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需做司法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 霞法律条文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