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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华军与赵军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军,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029号申请人:华军,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军,男,汉族,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军与被申请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军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华军自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赵军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华军与案外人吴婧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26×××0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