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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柯艺伟、原审被告黄光宇、漳浦县长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778号本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柯艺伟、原审被告黄光宇、漳浦县长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6民终177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一审认定事实“漳浦县长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有预付30000元给柯艺伟。”更正为“漳浦县长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有预付33000元给柯艺伟。”、一审法院认为“由漳浦县长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9383.5×80%+(138164.67-89368.19-9383.5)×10%=11448.1元,款从已付的30000元中扣抵,黄光宇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更正为“由漳浦县长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9383.5×80%+(138164.67-89368.19-9383.5)×10%=11448.1元,款从已付的33000元中扣抵,黄光宇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主文“其中18551.9元为漳浦县长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预付款”更正为“其中21551.9元为漳浦县长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预付款”。审 判 长  蔡惠珍代理审判员  戴维政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宝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