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傅秀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秀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40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秀叶,女,1959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文盲,收废品,住南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秀叶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秀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傅秀叶到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金鸡溪墘60号黄某住宅内,盗走黄某旧电风扇1台(无法估值)。被告人傅秀叶离开该住宅后即被黄某发现并抓获。现该电风扇已追还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傅秀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秀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傅秀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傅秀叶已退还全部赃物,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傅秀叶犯罪事实、情节及法定、酌情从轻情节,可认定其盗窃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秀叶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生全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林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宝兴速 录 员 黄柳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