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自江与张文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自江,张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梁自江,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张文珍,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梁自江与张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文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自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文珍支付欠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24日张文珍自动履行欠款15000元。2017年5月19日上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市法院309室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文珍按期支付欠款并于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人接受和解协议,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文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自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文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自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