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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杰与赵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赵某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693号原告:陈杰,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陈杰与被告赵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陈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