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兵与程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程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545号原告:黄兵,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煜,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五河粮食一库下岗职工,住五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84N(1-1)。负责人:方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兵诉被告程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兵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