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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453号申请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先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该公司董事长。执行标的:649317.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22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