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7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红振与秦赵勇、侯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振,秦赵勇,侯贵荣,刘新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0(2017)冀0527民初714号原告梁红振,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初中文化。被告秦赵勇,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告侯贵荣,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告刘新占,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原告梁红振与被告秦赵勇、侯贵荣、刘新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梁红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梁红振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