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字荣富非法持枪支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字荣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云0524刑初7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字荣富,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住保山市昌宁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4月21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字荣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字荣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字荣富明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非法持有枪支,仍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2016年4月19日,字荣富主动将该持有的射钉枪交到柯街派出所。经鉴定,字荣富持有的枪支符合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标准,能正常击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字荣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支性能鉴定书;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字荣富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字荣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字荣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字荣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射钉枪一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伟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越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