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开发区永辉汽修厂、叶增勇、向远辉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开发区永辉汽修厂,叶增勇,向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玉洲,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开发区永辉汽修厂。登记经营者:叶增勇。被执行人:叶增勇。被执行人:向远辉。本院在执行德阳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开发区永辉汽修厂、叶增勇、向远辉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德阳开发区永辉汽修厂、叶增勇、向远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4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