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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石凤英与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英,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177号原告:石凤英,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402室。法定代表人:高昂。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原告石凤英诉被告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石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2.判令被告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2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从2016年12月14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万元整,约定利息日0.9‰,违约金日1‰,借款期限45天,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25日。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与原告商量借款展期,共展期4次,前3次展期利息已经结清。最后一次展期是2015年3月13日,借款期限30天。从2015年3月13日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31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郑公经(经)立字[2017]1002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70329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凤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