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谢洪春与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春,孙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393号原告谢洪春,男,地址:九江市浔阳区。被告孙永平,男,地址:江西省万年县。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洪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洪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黎哲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