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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世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世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461号罪犯吴世茂,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湛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世茂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世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吴世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世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世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世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