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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染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阿拉善盟染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814号原告: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潘存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染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何春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染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