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曹光华、姜付美等与陈进刚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华,姜付美,陈进刚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275号原告:曹光华,男,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姜付美,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德飞、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刚,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仁怀市,原告曹光华、姜付美与被告陈进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曹光华、姜付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光华、姜付美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光华、姜付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光华、姜付美负担。审判员 胡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群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