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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曹光华、姜付美等与陈进刚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华,姜付美,陈进刚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275号原告:曹光华,男,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姜付美,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德飞、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刚,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仁怀市,原告曹光华、姜付美与被告陈进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曹光华、姜付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光华、姜付美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光华、姜付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光华、姜付美负担。审判员  胡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群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