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叶佳佳、叶金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佳佳,叶金娇,叶金海,叶国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佳佳,女,200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娇(系上诉人叶佳佳的母亲及其法定代理人),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埕前村前叶***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金海(系被上诉人叶国荣之父),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贤,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国荣,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埕前村前叶***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上诉人叶佳佳、叶金娇因与被上诉人叶金海、叶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佳佳、叶金娇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佳佳、叶金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佳佳、叶金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叶佳佳、叶金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珊珊审判员 陈利强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夏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