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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井才与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井才,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井才,男,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马金华,主任。上诉人陆井才因与被上诉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如皋管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行初1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陆井才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称,2012年4月2日,如皋管委会进行拆迁过程中仅用两小时进行动员,随后要求陆井才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如皋管委会未对征用土地事项张贴公告,未与陆井才签订房屋拆迁征用补偿安置协议书,未对陆井才的涉案房产公开、公正评估及公示等,请求确认如皋管委会对陆井才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一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陆井才笼统要求确认如皋管委会对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程序违法,既主张没有将土地征收上墙公示的行为违法、未签订房屋拆迁征用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违法,又主张涉案房地产没有经过公开、公正的评估、评估未公示公告违法,涉及三个不同的行为。陆井才的诉讼请求不具有确定性。一审法院向陆井才释明,对于相关事项涉及多个行为的,可直接起诉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陆井才表示,其是要求法院确认所签订的协议无效,但在谈话笔录签字时,陆井才又备注认为房屋征收没有公示公告违法,土地征收没有公示公告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一个诉讼案件对应一个行为,在一个行政案件中不可以同时要求处理其他的行政法律关系或事实法律关系,也即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一事一理”的原则。陆井才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另案涉协议在2012年签订,根据行为时的法律规定,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陆井才的起诉。上诉人陆井才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如皋管委会未作二审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如皋管委会在一审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陆井才户的《房屋拆迁调查评估结果确认书》、如皋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与陆井才签订的《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等证据。一审审理中,根据法院释明,陆井才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确认所签订的协议无效。陆井才在法院谈话笔录的尾部标注了“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都没有公示公告”的内容。本院认为,陆井才先前提供的起诉状中,虽存在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仅针对行政程序的问题,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后,陆井才已经明确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陆井才特别标注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都没有公示公告”内容以及陆井才起诉状中就补偿协议的形成过程、相关程序问题提出的意见,均可以理解为陆井才针对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提出的具体理由。应当认定,陆井才经法院释明后,已经明确了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所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陆井才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当,本院应予调整。但陆井才与如皋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形成时间在2012年,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种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引起的纠纷,当事人起诉的,应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故陆井才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陆井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陆井才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陆井才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陆井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金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