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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传明、朱根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传明,朱根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蔡传明,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根洋,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蔡传明与朱根洋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根洋在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工程款171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