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传明、朱根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传明,朱根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蔡传明,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根洋,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蔡传明与朱根洋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根洋在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工程款171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