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可与株洲市兆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可,株洲市兆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可,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市兆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办事处叫鸡岭。法定代表人:赵民,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可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兆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市兆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可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刘可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可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兆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