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长岛县大洋渔业有限公司与生西军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岛县大洋渔业有限公司,生西军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03号原告:长岛县大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砣矶镇。法定代表人:郑禄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西军,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原告长岛县大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渔业)诉被告生西军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大洋渔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己方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岛县大洋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岛海德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张举秋人民陪审员 吕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