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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昱、李郁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李郁文,天津市南开区雅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34号申请人:李昱,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郁文,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雅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四季村*号楼3门103。经营者:李勤。原告李昱与被告李郁文、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雅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郁文之父李天基(已死亡)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六村××××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申请人李昱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郁文之父李天基(已死亡)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六村××××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昱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蕊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